條例修訂:紀法分離,紀先於法,紀嚴於法。此次修改刪除了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疊的70余條。修訂後,條例由原來的3個部分,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個部分,11章,133條,17000余字。比如之前與刑法重疊的貪汙賄賂、瀆職等內容,在黨紀中不再單獨規定。
專家解讀:中共中央紀委特邀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紀律處分條例》是2003年2月頒布實施的,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需要。最大的問題是紀法不分,將近壹半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復,實際上很難用,浪費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少數情況下,會用紀律代替法律,會出現逾越法律的情況。
比如,2015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某區縣領導因收受禮金受到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金被判處更為嚴厲的有期徒刑。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說,多起違紀案件反映出黨紀滯後於反腐敗形勢,部分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不突出,造成“好同誌都不查,壹查就成了階下囚”的現象。
這次修改,落實了從嚴治黨、管黨治黨的要求,加強了對違紀行為的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面前為黨員設置了紀律底線,從微小錯誤入手,防止黨紀嚴於國法成為壹句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改的精神在紀委近期的紀律中已經有所體現。比如,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情況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他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幹擾、阻撓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非組織活動謀取提拔,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個人有關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