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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數據丟失會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病歷、醫囑、檢查報告等病例資料的,推定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對患者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頒布後,疾病記錄的記載更加透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查閱和復制病歷。

雖然《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為“誰主張誰舉證”,患者起訴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有三種例外情況需要醫院舉證。

法院首先會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的;

2.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醫院數據的分類

病歷分為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

1,客觀數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記錄;

③溫度單;

(四)醫囑;

⑤試驗單(試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數據;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8 .手術和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數據;

主治護理記錄。

受影響的壹方可以要求壹份副本;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重復病歷。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數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四)咨詢意見;

⑤課程記錄。

醫療機構保存病歷時,根據病歷類型的不同,實際最短保存期限也不同。而當醫療機構丟失病歷時,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此時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因此要求其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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