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頒布後,疾病記錄的記載更加透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查閱和復制病歷。
雖然《侵權責任法》將“舉證責任倒置”改為“誰主張誰舉證”,患者起訴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有三種例外情況需要醫院舉證。
法院首先會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醫療規範的;
2.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醫院數據的分類
病歷分為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
1,客觀數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
①門診病歷;
②住院記錄;
③溫度單;
(四)醫囑;
⑤試驗單(試驗報告);
⑥醫學影像檢查數據;
⑦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8 .手術和麻醉記錄單;
⑨病理數據;
主治護理記錄。
受影響的壹方可以要求壹份副本;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重復病歷。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主觀數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
①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②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3)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四)咨詢意見;
⑤課程記錄。
醫療機構保存病歷時,根據病歷類型的不同,實際最短保存期限也不同。而當醫療機構丟失病歷時,根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此時可以推定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的發生有過錯,因此要求其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