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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受到傷害,是否可以使用工傷鑒定標準,有哪些法律規定?

學生在學校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和監護,學校應對這類人在校期間造成的人身傷害進行賠償。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就學生在校受到傷害能否使用工傷鑒定標準的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答。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但學校如果沒有盡到註意義務,也應該進行賠償。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和標準,依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有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醫院或者相關機構按照國家傷殘標準進行鑒定。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給予經濟補償,但不承擔解決與救助受傷害學生無直接關系的戶籍、住房、就業等事項和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學校無責任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幫助。第二十七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犯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賠償。第二十九條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由學校負責籌集應當由學校承擔的賠償金;學校無力足額籌集資金的,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應當協助籌集資金。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形式,依法籌集傷害賠償金。第三十壹條有條件的學校應當按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鼓勵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有哪些法律規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應的教育法規定,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當由學校承擔。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學生家長應到當地人身傷害部門進行相應的檢測和復查,以保護此類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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