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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諾的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是什麽?如果不遵守約定會怎麽樣?

1.《商家承諾無理由退貨法》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對不遵守約定行為的處罰是:《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於05年3月15日起施行,工商部門將依據《消法》第五十六條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行為進行處罰。

《處罰辦法》詳細規定了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的情形。經營者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且持續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壹是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未予退貨的;二是自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自消費者要求不符合質量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修理、重作、更換、購買商品、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針對網絡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的瓶頸,《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有下列四種情形之壹且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對無理由使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的商品請求之日起未處理的;未經消費者確認,以商品無理由不適用為由拒絕購買商品的;以消費者開箱驗貨影響商品完整為由拒絕購買商品;自收到退貨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不退還消費者支付的貨款的。針對提前消費引發的糾紛,《處罰辦法》規定,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撤回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金額的,應當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法折算金額。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金錢請求,明確表示不予支付,或者自消費者提出金錢請求之日起超過15日仍未支付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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