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1.《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只要擔保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自願合法簽署,該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請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核實確定具體情況。
1,主要看監理單位是否盡到監理義務。已盡監理義務的,因施工單位自身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否則承擔責任。
2、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公司根據業主的委托和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監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