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虛假廣告,是指廣告內容虛假或者具有誤導性。壹方面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另壹方面是指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可能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這類廣告的內容往往誇大其詞,不準確,含糊不清,具有誤導性。虛假廣告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行動是指故意發布虛假廣告;不作為是指廣告主有義務解釋或警告,但沒有義務行動。《廣告法》中關於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規定有37條和38條,分別規定了虛假廣告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同等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所述,我國現有的法律資源完全足以解決虛假廣告引發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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