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只包括他人)而積極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是管理者;事務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無因管理債務發生後,管理人有債權人權利要求我償還因管理事務發生的必要費用,我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是債的基礎之壹。無因管理引起的債務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誌。無因管理的特征是:管理人應當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要有維護他人利益的管理意識;必須沒有法律義務,即既沒有法律義務,也沒有合同義務。主觀上,無因管理的構成必須是管理人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者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義是管理意義,是指其管理行為所產生的實際利益屬於他人。管理者是為別人管理事務,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是指,管理者主觀上使管理或服務行為產生的利益歸自己所有。與代理行為不同,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力直接影響到被代理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產生的實際利益屬於自己,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無意為他人管理,則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 *管理人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