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下。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就是會計法。《會計法》主要規定了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責任主體、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的職責權限、會計的法律責任等。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規律,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2.會計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編制和對外提供要求以及法律責任。是對《會計法》關於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的細化。它包括會計前提、壹般原則、會計要素準則和會計報表準則。這是會計的基本要求。具有覆蓋面廣、通用性強的特點。會計法規的含義如下。會計法規體系是會計工作規範的總稱。會計法規體系按權限和法律效力可分為四級:第壹級是指全國人大制定的會計法。
3.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層次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如《總會計師條例》;第三層次是指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如《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等。第四級是指國務院其他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制定的會計管理辦法、辦法、規則和通知。適用於本部門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4.會計法律制度如下。會計法律體系的構成是:會計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關於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10、31,經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頒布或制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頒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會計關系的法規。比如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