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也稱為“最終判決”。指訴訟中超過法定上訴或抗訴期限的判決或終審判決。判決是指法院對已經審理的案件的裁決。自判決書送達或者當事人收到的次日起,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經過上訴、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宣告後,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壹是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改變或取消。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二是強制性。判決生效後,執行部門有義務按照判決執行,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