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材料:
1,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產證;
4、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5.門牌號使用證明;
6.增值稅發票和完稅證明;
7、商品房提交維修基金合同和專用發票;
8.其他必要材料(視具體申請註冊情況而定)。
擴展數據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房屋合法建造、繼承或者受遺贈而轉移房屋所有權或者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的,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前,將房屋登記在權利人名下。?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登記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房地產物權有效登記和所有權不予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十壹條申請註冊應提供的必要材料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房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14條登記的效力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赤峰市林西縣人民政府-房屋權屬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