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
規則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和融資活動?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機構和個人應做好還款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理風險。對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和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將嚴肅查處。
規則三。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管理?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擴展數據
《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資金和財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確認,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予以取締,宣布非法,責令停止壹切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相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相關資金。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