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強制執行在生效判決後6個月內結束,但中止執行的期限應當扣除。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法院將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存款等多種方式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2.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壹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沒有時間限制。法院會用很多方法,比如查封戶口、查封房產等手段來完成執行;
3.凍結被申請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如下: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4.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它屬於執行法院的管轄範圍。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案件的時間應為六個月。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