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對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收回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證;
(二)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及相關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在市場上銷售其配制的制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藥品購銷中非法給予或者收受回扣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責任:
1、醫療單位的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