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非法拆遷的補償問題
違法建築,即違章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而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但對於拆除違章建築,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給予補償。因為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它的存在就是對法律秩序的破壞,所以拆除違建不涉及對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壹般不需要補償。
第二,強制拆遷的補償問題
強制拆遷,即強拆,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行為。在強制拆遷過程中,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如不事先告知、不舉行聽證等。,或者強制拆遷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如損壞了周圍的建築物和設施,則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如果強制拆遷違法,當事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予以補償。
總而言之:
違建拆遷壹般是沒有補償的,因為違建本身就是違法的。強制拆遷違法或者造成不必要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三)非法征收或者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