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監控設備,實時監測汙染物排放情況並公開排汙數據的;(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單的淘汰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集中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五)未經批準將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六)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報備案的;(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十壹)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的其他要求,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有前款第壹項、第八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壹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以所需處置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第十壹項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