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驗收對象
45周歲以下來鎮就業並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創業者,可申請落戶我市市區:
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
具有初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獲得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未婚子女符合上述情況的可以隨遷。
第二,辦理手續
落戶時,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和解。
戶口簿和身份證。
市、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人才引進落戶證明。
隨遷未婚子女還應提交戶口簿和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結算選項
本人在本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房屋所在地進行戶籍登記,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本人可以在直系親屬戶籍所在地登記戶口,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房主同意落戶證明。
單位建立集體戶的,可以將其戶口登記在單位集體戶,提交單位同意落戶的證明。單位不符合建立單位集體戶條件的,可以將其戶籍登記在單位所在地的社區集體戶,並提交勞動合同。
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無直系親屬投靠、無工作單位的,可以在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進行戶籍登記,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親屬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和房主同意落戶證明。
租賃或者非租賃他人房屋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社區進行戶籍登記,提交租賃合同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述五種解決方案很難確定。本人可申請落戶本人暫住地或個人人事檔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四。相關解釋
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鎮範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以居住為目的的住房;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共租賃住房證明;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單位辦理公有住房出租證明等。
本細則所稱直系親屬,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細則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籍檔案、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申請人故意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取消其落戶資格,並納入個人征信系統,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已經完成戶口登記的,應當註銷戶口,退回原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鎮江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本細則由鎮江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