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3、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壹方;
2.有具體請求,通常是要求法院保護;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況,通常是在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或被警察盤問時。
二、什麽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利用禁止人格權的壹種方式,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實現其人格權請求的壹種具體方式”,即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實質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的形式作出的法律文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3.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因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什麽是家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擴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通過凍餓或者經常侮辱、誹謗、威脅、盯梢、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壹)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