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願離婚的,雙方需到戶籍壹方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並需攜帶以下材料:
1.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處受理成功後,經過30天的冷靜期,雙方在30天內壹起去領離婚證。
根據法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現在協議離婚有以下程序:
第壹,申請離婚。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室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第二,壹審。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經初審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
第三,離婚冷靜期。自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壹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四,復習。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攜帶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註冊和認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工作規範進行登記並出具《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