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罰權的內容如下:
1,普通教育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
2.較重的教育處罰適用於嚴重違章或經現場教育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生;
3.嚴重教育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影響惡劣的學生,必須在小學、初中、高中高年級,包括停課、法治副校長。
學校在制定校規紀律措施時,需要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校規體系要完整全面。校規應當涵蓋懲戒依據、懲戒目的、懲戒原則、懲戒註意事項、各種懲戒措施適用的具體情形、懲戒程序等內容,構建完整的懲戒體系。
第二,校規的規定要更加細化具體,提高可操作性。每項措施的應用都要充分列舉,這樣更有利於我校教師的遵守和執行。
第三,校規的內容應堅持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並重。校規在規定教育和處分的實體內容的基礎上,往往要明確賦予被處分學生申訴的權利,明確規定申訴的主體、依據、期限和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的紀律處分。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