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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透明度原則有哪些要求?

(壹)法定征收原則

非稅收入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定和征收。非稅收入的征收主體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非稅收入項目、範圍和標準,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減免。

完整性和統壹性原則

非稅收入預算應當與財政預算統壹安排、編制和批復,非稅收入應當按照不同類別納入財政收支預算相應類別,按照財政收支預算口徑全面、系統、完整地予以反應。成本補償支出列入部門預算,用於補償征收成本,以維持征收主體在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基本需求;糾正非稅收入納入壹般預算,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資產資源非稅收入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用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再投資。

(三)收支脫鉤原則

非稅收入“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政府,管理權在財政”。財政部門要科學合理核定年度非稅收入預算,將執收單位完成的年度非稅收入預算與績效考核相結合,將非稅收入收繳與執收單位支出徹底脫鉤,真正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統籌安排。

(四)成本補償原則

執收單位在征收或取得非稅收入過程中必然要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就是非稅收入的征收成本。非稅收入征收成本必然與非稅收入征收項目的性質、手段和工作量有關。要合理劃定執收單位人員和機構正常運轉、事業發展支出和非稅收入征收支出的界限,科學核定非稅收入征收成本,作為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成本補償支出納入執收單位部門預算。

(5)統籌安排的原則

從根本上打破非稅收入誰征收誰使用的傳統格局,將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統壹框架,統壹管理,統籌安排。通過統籌調整和平衡調節,解決政府非稅收入在年度之間、地區之間、單位之間、項目之間取得和使用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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