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此外,市、縣兩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對被征收人的補貼和獎勵措施。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如果選擇產權交易,政府應提供用於交易的房屋,並結算差價。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造區域內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在改造區域或者附近區域提供房屋。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征收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了國有土地征收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屋征收提出了具體要求;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詳細規定了征收與補償的標準和程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房屋征收中的權益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規定了被征收人應當獲得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政府還應當給予補貼和獎勵。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政府應當提供適當的房屋並結清差價。在舊城改造征收個人住宅的情況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造區域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並根據公眾意見進行修改。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