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準備相關材料:近期單人免冠兩寸照片兩張,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在離婚協議中,必須明確雙方自願離婚,雙方已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壹致,否則離婚協議無效;
3.夫妻雙方應親自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核實屬實後,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離婚登記的程序如下:
1.離婚男女雙方* * *向壹方有常住戶口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3.雙方在離婚協議書(壹式三份)上簽字,同意協議內容,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字或按指紋;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協議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綜上所述,這種方式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就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達成協議時,雙方代表攜帶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夫妻離婚協議書並簽字確認,即時生效。民政部門給雙方發了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