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派出醫療衛生人員。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在派出醫療衛生人員時,應當考慮醫療衛生人員的身體狀況、家庭狀況等因素,不得派出孕期、哺乳期的女性醫療衛生人員。衛生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醫療衛生人員如實說明相關情況,明確事件處置的專項醫療方案和預防危害發生的方法。不能說明的,也應當如實說明。經濟觀察網指出,《辦法》還明確保障了醫療衛生人員的心理健康。對在特定崗位或時期經歷特殊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人員,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心理疏導和救助。
65438+2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上海市衛計委第二巡視員張美星、上海市發改委副主任邱、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副總隊長等出席新聞發布會,介紹《辦法》。據介紹,今年3月以來,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會同上海市衛健委、公安局、發改委、教委、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醫保局、上海市法學會、華東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法律智庫等部門,形成了推進階層立法的專項措施。
65438+2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上海市衛計委第二巡視員張美星、上海市發改委副主任邱、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副總隊長等出席新聞發布會,介紹《辦法》。據介紹,今年3月以來,經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會同上海市衛健委、公安局、發改委、教委、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醫保局、上海市法學會、華東政法大學、上海政法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法律智庫等部門,形成了推進階層立法的專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