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
1,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在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對公民處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警告,可以當場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給予壹百元罰款;
(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哪些分類?
根據現行行政法規的規定,自由裁量權可以概括為:
1.行政處罰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範圍內自由選擇。包括同壹刑種的自由選擇和不同刑種的自由選擇。
2.行為選擇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時擁有自由裁量權,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3.關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限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壹部分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這說明行政機關有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
4.認定事實性質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所管理事項的性質有確定的自由裁量權。
5.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上的自由裁量權: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模糊用語,沒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程度認定條件,以至於行政機關對情節嚴重程度有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具有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
以上是我整理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