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擴展數據:
委托代理關系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托人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人之間通過博弈而達成的契約性法律關系。
委托代理關系形成的基本條件是:
1.在市場交易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行動者,他們在壹定的約束下追求效用的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面臨著不確定性風險,他們所掌握的信息處於不對稱狀態。
在委托代理關系中有兩種不同的選擇:
壹是委托方選擇代理人,並以壹定的方式支付報酬,但不能直接觀察代理人的行為,需要根據壹定的合同向代理人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關的報酬。
第二,代理人選擇自己的行動,會同時影響自己的收益和委托人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的結果是隨機的,並不完全由他控制。
委托代理關系有五種模式:
(1)委托人和代理人均為單壹個體,如患者為委托人,醫生為代理人;
(2)只有壹個委托人和多個代理人,如中央政府作為委托人,幾家壟斷企業作為代理人;
(3)有多個客戶端且只有壹個代理,如多個計算機用戶作為客戶端,壹個網絡接入服務提供商作為代理;
(4)有多個客戶和代理人,如多個投保人作為客戶,多個保險公司作為代理人;
(5)單個或多個復合委托人和代理人可以相互替換為委托人和代理人,如出版商和作者。
無論什麽模式,代理人都知道委托人不知道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還價中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並在契約的約束下行動,從而達到均衡的對策。
形成均衡有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合同履行後,代理人獲得的收入不得低於預定的收入,委托人給予代理人的收入水平不得低於其他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夠給予的收入水平,以及其他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能夠給予的收入水平。
(2)激勵相容。代理人按照合同進行活動的原則是其利益最大化,並保證委托人的預期利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托方設計激勵機制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委托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