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離婚後,夫妻壹方發現另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但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2.離婚後,夫妻壹方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有欺詐、脅迫行為,請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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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