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雇傭關系的區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壹種用工形式。其勞動關系歸勞務公司,員工的管理教育、工資發放、社保關系歸勞務公司。合同工。它是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直接使用和管理,其工作關系、勞動關系、工資關系、社保關系均歸用人單位所有。第二,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務派遣工。主要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把自己業務中的壹塊業務整體分配給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人員承擔。比如很多制造企業的包裝、裝卸業務、清潔業務、物業管理業務。壹般來說,勞務派遣工主要從事重體力勞動。合同工。本單位招聘的員工壹般稱為合同工。他們有的從事管理,有的從事技術工作,有的從事技術崗位操作。第三,使用上的區別。勞務派遣工。壹般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是限制性的、單壹的,他們的勞務人員的提升和使用是由勞務公司管理的。用人單位只與勞務公司發生關系,不與個人簽訂任何業務關系,不會隨意調動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合同工。作為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有權對他進行考核、提拔和表彰。根據工作需要,單位也有權調動其崗位,並可按有關規定解除或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