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特點:
1,國家幹預N經濟最典型的體現。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市場的激烈競爭最終導致生產和資本進壹步集中,最終形成壟斷。
2、以捍衛整體利益為標準。
各部門法在處理社會整體與個人關系的方向上有不同的主題和調整方法,對國家和非公組織及個人的保護和限制也有不同的側重點,從而表現出不同的法律調整模式。
3.它有明顯的經濟政策。
反壟斷法的經濟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反壟斷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體現國家經濟政策,特別是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其次,反壟斷執法和司法活動通常反映壹個國家在特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以至於同壹部法律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執行情況可能會有很大差異。
4.用綜合調整法調整競爭關系,是競爭政策法。
經濟法作為國家幹預經濟的重要法律部門,主要由企業組織管理法、宏觀經濟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即市場運行調控法)和社會經濟安全法組成。
5.它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壹。
反壟斷法由反壟斷實體法和反壟斷程序法組成。其中,反壟斷實體法是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規範排除、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
主要包括禁止嚴重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即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即濫用壟斷力量的經營者,對大型企業合並的監控,以及反壟斷法適用範圍以外的領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