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自建房又稱獨棟房、獨戶房、獨戶房,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自己的土地,自行組織並租用他人進行建設的房屋和建築物。自建房是中國傳統建築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中國農村。幾乎所有的農村居民都是通過自建房屋來滿足自己的居住需求。農村自建房的產權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房屋本身的權利,壹部分是建房用地的權利。至於房屋本身的權利,其房屋屬於業主財產,房屋產權永久屬於個人。但對於建房用地的權利,業主只有占有、使用和有限處分的權利,沒有所有權。因為建房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建房用的土地就是我們常說的宅基地,是我國特有的壹種物的使用權。農民可以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附屬設施,並對該宅基地享有永久占有、使用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方婚前財產;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