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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並購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

壹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可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就分立前清償債務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第壹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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