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未滿,業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減輕物業費負擔:
1,是要求開發商賠償,以彌補購房時未滿入住造成的經濟損失;
2、是向物業公司申請優惠,通常物業公司會考慮業主的情況,為了減輕業主的負擔;
3.就是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減免,相關部門會盡力給予支持,比如減免壹定比例的物業費。
總之,房子沒住滿,業主是要交物業費的,但是可以采取以上方法來減輕物業費的負擔。
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是什麽?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費是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服務合同向全體物業使用人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具體包括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費用和安全設施的配套供應費用。以及聘請維護小區整體環境的部分物業管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等費用,以及垃圾、花草樹木的維護費用。
綜上所述,物業費是業主根據日常管理維護費用來要求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管房子滿不滿,業主都要交物業費。壹般來說,物業費要求是開發商在開發項目時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物業費是業主分攤物業服務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以房子滿不滿來決定的。即使房屋未滿,也不能免除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義務,除非業主與開發商另行協商,雙方約定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壹般來說,房子沒滿,是不會要求減免物業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