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時間效力是指章程的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與之相比,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更具理論性和實踐性。壹、公司章程的生效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公司制度(主要指設立制度)不同,各國對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的規定沒有統壹的範本。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經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簽字後生效;另壹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時生效。就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生效時間較為復雜。具體原因如下:(1)章程需要調整公司成立前後兩個不同階段的民事關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設立協議是所有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現實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包括兩個部分:壹是調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成立期間發生的民事關系;公司成立後可能發生的民事關系調整的壹部分。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章程也肩負著設立協議的重任。由於內容不同,章程的生效時間比較復雜,不能壹概而論。(2)公司章程的性質和程序不同。我國《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創設定義為“制定”。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仍然是封閉的,公司註冊前沒有任何形式的其他機制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但是,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就不壹樣了。章程的制定包括發起人的制定和創立大會的通過兩部分。綜上所述,章程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出資人的內容相當於公司設立協議,可以適用《公司法》總則,簽字蓋章即成立生效。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時受公司章程約束。章程中調整非法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將來可能加入公司的股東的有關內容,自公司成立時生效。二。章程無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措施”是股份公司章程中的必備條款。據此,本章程不因解散而無效。而且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仍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清算方式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終止時仍然有效。當然,在清算過程中,公司的能力、股東的權利、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都受到相應的限制。本章程不因公司的關閉、撤銷、解散而無效,僅與公司法人資格的存在有關,其隨著公司法人資格的存在而有效,消滅時無效。三。公司設立過程中章程的約束力及其保障機制在沒有設立協議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在設立階段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對發起設立公司的出資人的約束。公司章程的約束原本屬於壹種私法機制,但公司法以強制性規範的形式肯定了股東出資義務的正當性。比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八十四條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不僅如此,《公司法》還建立了違約責任、填寫虛假實物出資責任、共同填寫責任等多項保證公司章程實施的法律機制。公司法的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司章程對發起設立公司的出資人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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