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理論淵源可以追溯到英國國王約翰在1215年撰寫的《大憲章》,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自由民除其貴族依照法律或依國內法規定外,不得加以拘禁、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
這壹條被德國學者休·特蘭達視為罪刑法定原則的起源。雖然壹些學者,如澤登嘉人教授、馮藻82教授和橫山光壹郎教授反對這壹觀點,但它被後世許多學者所接受,成為刑法學界的壹般理論。
擴展數據:
中國現行立法對習慣法的態度。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習慣作為法律淵源的作用長期受到限制,但並未被禁止。例如1949的《政治協商會議綱領》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現行憲法第4條第4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當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上述規定為確立習慣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奠定了憲法基礎。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習慣法受到尊重。例如,作為建國後的第壹部法律,1950的《婚姻法》在列舉禁止結婚的情形的同時,規定“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且為習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罪刑法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習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