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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的大宗交易規則是什麽?

①實行30%的限價,給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證價格發現的效率。

②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行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交易價格首次較開盤價上漲或下跌30%或60%以上時,盤中臨時停牌65,438+00分鐘,待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

(三)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應當設置基準價±5%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市價申報應當采取限價保護措施。

④最低交易申報數量為65,438+000股,每筆申報可增加65,438+0股。

⑤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65438+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於1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也為引入做市機制、實施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1.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單筆交易平均市場規模的交易;為大宗交易而建立的不同於正常規模交易的交易系統稱為大宗交易系統。大宗交易制度壹般是對機構投資者占主體地位的投資者結構的適應性安排,也是機構投資者在境外交易所常見的交易制度。

2.大量關於金融微觀結構的理論研究表明,在非理想市場中,交易制度作為壹種市場微觀結構,對金融資產價格的形成起著重要作用。在非理想市場中,價格不僅包含證券的經濟價值和外部信息,還反映了交易成本、交易策略和效率等制度信息。同時,壹般來說,交易系統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市場的投資者結構。特定的交易系統只能在特定的投資者結構中發揮作用,不可能適應所有的投資者結構。因此,充分了解市場微觀結構與價格形成的關系,以及交易制度與投資者結構的關系,有助於設計更合理的交易制度,降低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

3.中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交易系統采用單機撮合、連續競價的方式,完全適合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非常規機構投資者正在逐步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這種情況要求交易系統也要考慮到機構投資者的操作特點。畢竟機構投資者對交易量、實時行情、交易成本的要求是不壹樣的。因此,實行多元化交易制度和大宗交易制度,有利於發揮不同交易制度的綜合優勢,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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