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債權人轉讓財產時應如何救濟債務人?

債權人轉讓財產時應如何救濟債務人?

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千方百計轉移財產,甚至面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鑒於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充分,如何對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進行債權人救濟,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制止和制裁債務人的不良違約行為,維護被惡意逃廢債務的債務人嚴重損害的正常民事交往秩序。作者從以下幾個地方提出了債權人轉讓財產時如何救濟債務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樣明顯的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除非債務人有大量財產,並且在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後,仍有大量財產足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因此,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形更容易認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基本不難。但是,債務人轉移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因此,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並不多見。所以《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雖好,但由於缺乏針對性,對債權人並無幫助。債務人往往以隱蔽的手段轉讓財產,比如明明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卻以有償轉讓的形式出現。為此雙方甚至偽造了收款收據、現金收款等證據,證明雙方是有償而非無償轉讓財產。假的不可能是真的。雖然債權人訴諸法律後可以在法庭上詢問受讓方何時何地向轉讓方支付了現金轉讓款,但與其串通的債務人和受讓方在法庭上往往拒絕回答,法院也往往以與案件無關為由拒絕追究上述問題,最終認定這是壹筆出具虛假收據的有償轉讓。因此,在改變不充分保護債權人的立法和執法方面,筆者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第74條作出更進壹步、更細化的司法解釋,以充分制止和制裁債務人的不誠信和違約行為。《合同法》第74條後半部分也賦予了債權人以低價撤銷債務人轉讓財產的權利,這當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該條後半部分,這壹撤銷附加了兩個限制性條件:壹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二是“受讓方了解情況”。轉讓價格是否合理存在爭議。至少這個糾紛是可以通過可量化的司法技術鑒定來解決的,債權人顯然很難證明“受讓方知情”。因為所有可撤銷的情形都是因為債務人惡意逃匿造成的,所以債務人善意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真的很少見,就像債務人明目張膽地“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也很少見壹樣。正因如此,合同法第74條後半部分規定的“低價轉讓財產”與前半部分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壹樣,在實踐中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既然債務人是惡意轉移財產,那麽他要找的轉移對象就必須是個人或者是與他有密切關系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債權人很難拿出證據證明這是暗箱操作。因此,《合同法》第74條對債務人的態度更加寬容,同時對債權人的撤銷權設置了更加嚴格的條件。現行立法只是對二者的要求進行了顛倒,這是司法實踐中少有的通過債權人撤銷權真正保護債權的癥結。
  • 上一篇:關於企業董事跳槽的法律,請專業人士幫忙解答。
  • 下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百科全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