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根據監督程序發出的支付令。
3.具有財產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
4.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5.公證機關制作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二,執行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債權文書,都是法院執行的壹些依據。這些依據之後,當事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