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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約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只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提供原則或留有余地,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的意見決定行政行為;

3.實質行政行為,即依法只能以特定方式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類型化行政行為,即行政行為不需要特定的方式就可以成立。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並公布具有普遍意義的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是行政法規的產生。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和分析。從動態的角度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從靜態上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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