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的主體如下:
(1)國家專門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事保衛部門、走私犯罪偵查部門、檢察院、法院;
(2)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
(三)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第壹百零八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事實的工作和依法采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以及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1,訴訟主體不同。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都可以提起訴訟,原告提起訴訟後,被告可以反訴;刑事訴訟中,除自訴案件外,自訴人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2.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在行政訴訟中,只有被告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有責任提供被告有罪的證據並加以證明。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從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3.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案件的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刑事訴訟負責對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5.是否使用調解是不同的。調解是民事訴訟的壹項基本原則。法院可以審理,也可以調解結案,有些民事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刑事訴訟調解主要針對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不適用於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