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回答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第壹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三條醫療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性質準確、責任明確、處理適當。
法律客觀性:
根據法律沖突規則,當不同位階的法律發生沖突時,高位階的法律效力優於低位階的法律效力。只有當同壹位階的法律發生沖突時,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在醫療事故領域,民法通則和條例都是適用的法律形式,但在級別、地位和效力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則》是壹部基本法,是憲法規定的最有效的法律之壹。憲法規定,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條例的位階低於民法通則,因此不得與民法通則相沖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哪些內容?第壹,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根據《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按照以下十壹項內容和標準計算。11個項目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二、沒有規定“傷殘保健費”。根據《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但沒有規定“傷殘護理費”。第三,嚴格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條例》第五十條第十壹項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太小。第四,民法的因果關系被自然科學的因果力所取代。《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確定具體賠償時,應當考慮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為進壹步落實這壹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將醫療過失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重大責任、輕微責任和次要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為損失的100%、75%、50%、25%。直接原因不是主要原因,間接原因不是次要原因。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和自然科學中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不壹樣的。《規定》直接用自然科學的因果力代替民法的因果關系,進壹步以因果力的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這完全違背了民法的原則。第五,殘疾程度小。《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具體賠償時,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而《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將醫療事故從I B級到III E級分為壹至十級。如果將醫療事故的傷殘等級與工傷、職業病職工的傷殘程度分類相比較,傷殘等級壹般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