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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情形

法律分析:吊銷營業執照如下:

(1)虛假註冊。虛假登記包括通過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發起人和股東虛假出資等方式進行虛假登記。這是幾乎所有類型的營業執照吊銷所使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還是其他企業,以虛假登記或者欺騙手段取得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超範圍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3.68條規定“變更經營範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的,未經批準,吊銷營業執照。”

(三)未開業或者無故停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了沒有列入《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之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

(四)其他情形。當然,壹些專業公司,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如果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也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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