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登記流程:
1.申請抵押登記
不動產抵押登記1步驟是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申請人需要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
2.接受申請
登記機關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完整,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請進行編號並出具回執,註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回顧
登記機關應當從房地產登記簿上查清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審查有關文件是否真實、完整、有效,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準予登記,並通知抵押人。
4.註冊
申請人抵押登記核準後,登記機關將在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將抵押情況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抵押記錄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物的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抵押期限。
5、收費認證
登記機關將在規定時間內將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產權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憑收據、身份證明、交款憑證領取。抵押登記需要收取壹定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6、歸檔
最後由登記機關按規定建立土地房屋登記檔案。
抵押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始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是基於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獨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壹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
(3)當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賴債務人的行為實現其權利。
(4)抵押財產必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擁有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國有房屋,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
(5)房屋抵押的設立壹般以書面形式,並明確擔保範圍。
(6)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不會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7)住房抵押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權對抵押房屋進行追償,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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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2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