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入住率達到50%以上:2,首批物業已交付2年,入住率超過30%;3.第壹批物業已交付3年。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組成。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6)具有1的必要工作時間。作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2.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3.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4.品行良好,無劣跡;5.熱心公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行使同壹管理權的特殊形式。壹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的組建方式有兩種:1,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地方相關辦法產生;2.對於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業主先按幢選舉自己的業委會,再由各業委會選舉代表,組成集中的業委會;這樣組成的委員會主要負責建築物的管理;樓委會負責樓內* * *的管理。業主委員會的適當數量可按以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這樣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高質量傳播覆蓋。比如壹個1000戶的社區,1000*2%=20,成員數19或者21比較好。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物權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第65438號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