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科學、準確、有序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總體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見》。
壹是外省來泰人員和本省有疫情的城市地區來泰人員未按規定向社區報告,未按規定完成核酸檢測。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醫院、公交車站、賓館、酒店、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拒絕佩戴口罩,不配合測溫、留表、查行程碼、衛生碼、掃場所碼或登記信息。
三、列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進行核酸檢測,騙取檢測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病情、國內外危險地區居住史等旅行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
五、按規定應居家健康監護、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的人員,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聚集、走訪、擅自出行、進入公共* * *場所的。
6.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互聯網等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而在互聯網等媒體上傳播的。
七、封閉區居民拒絕配合封閉區管理,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外出和聚集的;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拒絕配合和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
八、單位或市場主體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未履行職責,未落實從業人員定期核酸檢測責任,未按規定張貼場所編碼,未提醒監管人員掃描場所編碼,未查驗衛生編碼、旅行編碼、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未進行設施消毒和溫度檢測。
九、違反疫情防控要求,封閉電影院、KTV、網吧、餐館、浴池、棋牌室等場所的。,擅自停業應停業的;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比賽、培訓等聚集活動的。
十、其他違反疫情防治規定的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根據疫情防控政策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泰興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
165438+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