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責任期間,監理人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因監理人的過失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補償標準如下:
1.當監理人對委托人的損失負間接責任時,監理人對委托人的賠償金額為工程直接損失的10%。累計賠償總額(本合同第30條規定的除外)不得超過合同總價(不含稅)。
2.?當監理人對委托人的損失負有直接責任時,監理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為工程的直接損失,但不超過合同總價。
第三十二條?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竣工(出圖、交付)期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是,對於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有關事項,委托人應承擔違約罰款和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賠償委托人因索賠而支出的各種費用。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人員必須在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到達現場。如果監理人不能按委托人要求的時間到達現場,委托人將按以下原則處理:
1.每名專業監理工程師未能按時到達,監理方承擔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如果每名監理和資料員未能按時到達,監理應承擔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3.除非經發包人同意,如附件六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到達或監理人派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與附件六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壹致,監理人應承擔合同總價65,438+00%的違約金,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監理人立即終止合同;
4.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個別監事的配置,應事先提出書面更換申請,並在獲得委托人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更換。但更換人員不得超過附件六總人數的20%;
5.上述特別約定可與附件三中的條款疊加累加;
6.監理人承諾違約金不影響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應當及時發現工程建設各環節存在的安全和質量隱患,向有關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並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在業主組織或參加的各級安全質量檢查中,監理從未對業主發現的安全質量問題發出過“整改通知”,每發生壹次扣合同總價的5‰。
第三十六條技術經濟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發包人的相關制度,保證每月工程款的準確性。監理報告有三處明顯錯誤,扣除合同總價的1%。
第三十七條監理人必須及時核對施工圖紙工程量,並編制投標報價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對照表。
第三十八條監理人應在施工單位上報後三天內及時在施工現場辦理變更和簽證(包括核實工程量和造價)。
第三十九條監理人應在各單項招標工程接近竣工時匯總工程結算資料,並在各單項招標工程竣工驗收後壹周內將審核後的結算資料提交委托人審查。
第四十條監理人員有義務配合委托人的審計和國家審計部門對工程造價的審計。
第四十壹條因發包人、發包人承包人及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工程進度延誤,每延誤1天,扣除監理合同價款2000元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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