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繼承權:壹是確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房屋享有繼承權,對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2.準備相關證明材料:繼承人需要準備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
3.申請繼承登記:向當地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繼承登記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4.註明權利人身份:在不動產登記簿和證書的補充欄中註明繼承人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所的合法繼承人。
土地使用權繼承的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作為遺產的壹部分,可以依法繼承;
2.繼承人確定後,繼承人應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以保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
3.土地使用權繼承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還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繼承的具體規定;
4.在繼承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繼承人可能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囑或法院的繼承裁定等相關法律文書;
5.完成土地使用權繼承登記後,繼承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土地使用權相應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繳納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
總結壹下,土地所有權繼承給子女的步驟包括確認子女的繼承權,準備必要的證明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繼承登記,在登記簿和證書上註明繼承人的身份,以保證子女能夠合法繼承被繼承人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2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