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土地確權,可以明確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為土地流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同時,土地權利的確認也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
可以確認的四類土地:
1.農村宅基地:這類土地按農村戶籍確權,原則是“壹戶壹宅”,超出部分不登記確權;
2.農村的農地:農地在1987登記,承包給農戶;1998進行第二輪承包。為了保證政策的連續性,這次在第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進行了戶籍登記,保障了新增人口的利益。
3.農村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確權到村集體。如有單位或個人申請,可確認合格土地;
4.農村荒地:主要指農村未開發的荒地,應確認到村集體名下。
無法確認的三類土地:
1.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土地:這類土地產權不清或有經濟糾紛,自然無法確權。產權確認完成或者爭議解決後,確認權利;
2.農民私自開墾的土地:農村荒地、未利用地全部由村集體承包。即使開墾後農民壹直在使用,村集體也可以隨時收回,無法確權給農民。
3.農村退耕還林土地:農民耕地按照國家規定退耕還林後,林地歸林業部門管理,自然不能再參與農村土地確權。但退耕還林後,國家給農民發了“林權證”,給了壹些補償。
綜上所述,建議加強土地確權工作,完善土地所有權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推動農村現代化和城鄉壹體化發展。同時,要加強對土地確權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確權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30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331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