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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退伍軍人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法律解析: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軍委機關和地方各級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退伍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二十壹條。軍官退休後,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發給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官由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四條退休、轉業、按月退休費、復員、自主擇業、就業安置、供養等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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