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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的立法基礎

法律分析:1。憲法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基礎和依據。憲法作為制定教師法依據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憲法中關於知識分子隊伍的規定是制定教師法的重要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類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教師是中國知識分子的主要組成部分。第二,憲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也是制定教師法的重要依據。《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類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學前教育。”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憲法規定的這些任務必須由教師來完成和實現。因此,憲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為《教師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

2.客觀基礎

根據65438-0993年全國教師統計,全國共有教師10465200人,其中高等學校教師387800人,中小學教師8718400人,中等專業學校教師239300人,職業中學教師261700人,比較特殊。他們擁有如此龐大的教師隊伍,長期以來為社會培養了壹批又壹批人才,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因此,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用法律手段保障和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效益,已經成為教師和社會各界的強烈呼聲,也成為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中面臨的壹項緊迫任務。這是制定《教師法》的直接和客觀依據。

3.政策基礎

黨和國家關於教師和知識分子工作的壹系列方針政策為《教師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政策。

中央發布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建設壹支數量充足、質量穩定的教師隊伍,是實施義務教育、提高基礎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計。因此,應采取具體措施提高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鼓勵他們終身從事教育事業。我們必須下定決心,采取重大政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大力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努力使教師成為最受尊重的職業。”第二,關於知識分子的政策。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中文化知識較多的壹部分,是先進生產力的開拓者,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知識分子的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們民族的興衰和現代化的進程。要努力為知識分子施展聰明才智創造更好的環境,進壹步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決心采取重大政策措施,積極改善知識分子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知識分子給予重獎,形成規範的獎勵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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