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加強立法工作,準確認識客觀利益,準確選擇適當的法律調整方式。首先,要準確認識客觀利益,正確解決利益關系。執政黨的任務是:認識矛盾,不使矛盾激化為嚴重的對抗和沖突。全面貫徹科學民主立法原則,讓人民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把矛盾沖突化解在萌芽狀態。其次,要準確選擇合適的法律調整方式,建立電力市場和經濟市場相互分離的兩套管理體制。從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穩定與發展的矛盾來看,如何選擇合適的法律調整方法,充分發揮法律的和諧價值,也是壹個重要的問題。[10]國家要重視授權規範,尊重主體的自主權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還應重視引入積極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加強國家幹預,實現效率與公平、穩定和發展的統壹。
第二,加強司法、執法等法律的適用,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在微觀層面實現良性法律的和諧價值。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社會生活中堅決執行法律規定,並轉化為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實現法律對利益沖突的協調。司法和執法能夠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合法、公正、合理、及時地適用法律,在微觀層面緩解和協調利益沖突,在憲法和法律指導的方向和限度內,通過個體調整(裁量)促進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好的、高質量的執法和司法活動可以彌補立法和法律規定的不足,提高法律調整的效果,實現社會和諧。
第三,加強法律監督。法律監督尤其是憲法監督是維護法制和諧、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憲法監督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要素。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職業要求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法律不得不由懂得專門科學技術的行政部門來制定,針對各種特殊關系出現了大量的特別法、特別法。因此,各種法律之間的矛盾成為壹種普遍現象。憲法作為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對整個法律體系的統壹與和諧起著關鍵作用。只有完善憲法監督,促使各級效力的法律法規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才能實現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諧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