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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枉法裁判的認定

法律分析:首先,存在枉法行為。對於案件的枉法裁判,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違背事實,違背法律,損害壹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事實。相信大家都可以從字面上理解,就是法官篡改了本案的認定,非法認定事實不足的事實為充分證據,或者找各種理由不認定證據充分的證據。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是否鑒定直接決定了訴訟的成敗。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和鑒定是法官的權利。在這方面,如果私信,很容易損害壹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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